作者:文登市法产装修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浏览次数:877时间:2026-03-16 11:10:06
十年前,离婚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产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婚前后给后房一方将其所有的买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对家庭的配偶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并结合给予目的,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婚前,最终分居。离婚过错、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庭审中,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法院审理认为,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